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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市民:社会组织之三民办非企业篇(共四篇)

2023-12-10 21:54| 发布者: 河南新市民| 查看: 170| 评论: 0

摘要: 三民非篇40.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 ...

民非篇

40.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


41.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有必要的场所。

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目前,各地也在试点推行,对于可以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将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管理。


42.能否利用国有资产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发起人采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另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由此可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但其合法财产中可以包含“国有资产”,但是“非国有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4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都有哪些?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

此外,根据《关于对“教育集团”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民管函〔2006〕25号)》可知,“教育集团”也已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种组织形式。


44.理事的产生、任期和人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的任期一般为3-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人数一般为3-25人。


4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的召开有哪些要求?

一般来说,民非理事会召开主要有以下要求,但是机构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以章程规定为准:

(1)理事会召开一年至少两次。

(2)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3)理事会决议需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需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5)理事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但是管理机关要求或章程规定需线下召开的,需线下召开。


4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担任(各地民政管理或有不同,也存在可以由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7. 什么情形下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内容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48.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有专职要求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章程示范文本》中,未对秘书长是否为专职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各地民政管理略有不同,是否须为专职,还要看机构章程的规定以及民政管理的具体要求。就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须为专职。


49.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设立监事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但是人数较少的机构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需设1-2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的,需有3名以上监事。


5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事的产生以及任职条件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由机构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5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监事能否领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未对理事、监事取酬作出禁止性规定。全职或兼职在民非工作的理事和为民非提供服务的监事,民非可以发放相应的劳动/劳务报酬,但要注意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分红分配。


52.民办非企业单位盈余可以分红分配吗?

不可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以取得利润,但是不能分配,其收入要用于机构的发展。


5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接受个人或者企业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接受个人或企业的捐赠。


54.已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吗?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55.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年度公益支出、管理费支出的比例要求吗?

未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相关规定。

已经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关于年度公益支出、管理费支出要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规定。


56.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进行投资保值增值?

可以,但要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其中,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要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57.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作为保证人?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担保法施行是在1995年,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施行时间,在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担保法的适用时,应从机构的公益性入手,而非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由排除《担保法》第九条的适用。


58.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吗?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需要先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可以联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进行募捐。


59.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可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0.什么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61.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一般是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章程的规定处理。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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