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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市民:社会组织之一综合篇(共四篇)

2023-12-10 21:40| 发布者: 河南新市民| 查看: 145| 评论: 0

摘要: 一综合篇1.我国社会组织包含哪几种类型?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三类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2.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发起人/出资人为 ...




综合篇

1.我国社会组织包含哪几种类型?

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三类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2.社会组织成立后,发起人/出资人投入的资金能否退回?

发起人/出资人为成立社会组织所投入的资金,属于“捐赠”,而非投资。社会组织受赠的财产为社会公共财产,发起人/出资人不能要求退回。


3.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能否由发起人自行分配?

基于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除取得的利润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外,即使社会组织在注销时还有剩余财产,剩余财产也是不能在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之间分配的,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如果本组织章程未规定如何处理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的主持下,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可以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条的规定,社会组织的下列收⼊为免税收⼊: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捐赠的收⼊。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和免税收⼊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


5.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主要区别?

(1)享受税收优惠对象不同。社会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的特定收入免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向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获取方式不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社会组织主动申请;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是由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等联合确认的,不需要社会组织进行申请。


6.社会组织劳动用工与企业用工有何不同?

社会组织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与企业劳动用工并无大的区别。社会组织与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社会组织可以给员工发过节费吗?

社会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设置员工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给员工发放过节费。


8.社会组织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吗?

社会组织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但要注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9.社会组织给志愿者发放的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志愿服务基本术语》(MZ/T 148-2020)的定义,志愿者补贴是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组织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给与的补助。

志愿者补贴与劳务、劳动报酬不同,志愿服务是无偿的,志愿服务补贴是为弥补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产生的成本,不是劳动或劳务报酬,不是志愿者取得的收入,因此无需缴纳税款。但基于志愿者补贴的特征,社会组织在设置补贴额度时应确保合理。


10.社会组织使用志愿者如何降低风险?

(1)服务培训。对于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活动,社会组织应当在服务前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因专业能力不足可能对志愿者和被服务方产生的风险。

(2)安全培训。提高志愿者的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针对不同活动,讲解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进行防范,尽到安全注意职责。

(3)购买保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身意外伤害保险。


11.社会组织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五险一金吗?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险种现在并未要求必须缴纳。


12.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其机构本身要满足:

(1)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2)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4)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5)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6)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13.社会组织开展哪些活动无需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不适用《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无需进行审批:

(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第(1)、(2)、(3)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开展第(4)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1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能否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15.社会组织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内部决策。社会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前,应当根据章程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是社会组织根据管理要求,就活动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请审批、报告和备案。实践中各地管理要求会有一定差别,因此应具体以各地印发的管理文件或管理要求为准。

(3)活动的安全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招聘会等活动,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对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落实。


16.社会组织能否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

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的性质但并不禁止社会组织有“利润”。因此社会组织可以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服务性收费项目,但基于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要合理设置收费标准。


17.社会组织的关联方包含哪些?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9)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上述提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含社会组织。


18.社会组织能否开展关联交易?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社会组织与关联方之间有交易,但要注意:

(1)决策程序上要合规。根据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决策成员应当回避。

(2)价格要公允。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机构合法权益。

(3)信息要公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慈善组织还应当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19.捐赠人能否冠名捐赠的项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结合以上规定来看,冠名是对捐赠人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纪念和留念的方式,法律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但要注意,冠名只是对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客观体现,社会组织不得以此对捐赠人的信誉、商誉或产品等进行担保、保证或背书。


20.公益营销属于公开募捐吗?

公开募捐是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活动。公益营销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或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活动。在公益营销活动中,没有向社会公众募集财产的行为,捐赠人是经营性活动的开展主体,消费者是消费参与者,并非捐赠人。


21.如何理解公益性?

(1)公共性。受益人群是公共群体,而非私益群体,受益群体不是跟机构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给捐赠人、近亲属、公司职员、互益群体等提供服务)。

(2)有益性。项目实施以后对受益人群产生有益的结果,且不得产生有害的或者既无益也无害的结果。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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