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志愿服务积分兑换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激励机制建设,不断激发志愿者服务热情,在全市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好人好报,德行天下”的良好氛围,按照《志愿服务条例》《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是指在“志愿郑州”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并依法真实记录时长兑换获得的分值,1小时志愿服务时长兑换1个积分。 在其他信息平台注册或未在各信息平台注册但有纸质证明材料的志愿者,可向郑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提交志愿服务时长认定申请和佐证资料,审核通过后可兑换相应积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兑换”,是指星级志愿者使用积分兑换实物、服务等;“积分激励”,是指志愿者兑换积分达到一定数量后,可享受政府礼遇、精神激励、政策倾斜、关爱帮扶等优待措施。 第四条 星级志愿者认证是分级分类分区域施行积分兑换激励的基础。 第二章 星级志愿者认证 第五条 在“志愿郑州”等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的志愿者或未在各信息平台注册但有纸质证明材料的志愿者,可根据规定向相应认证主体申请星级认证。 在“志愿郑州”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长以平台记录为主要依据;在其他信息平台注册或未在各信息平台注册但有纸质证明材料的志愿者,向相应认证主体提交志愿服务时长认定资料,审核通过后可申请星级认证。 第六条 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由志愿服务组织者对志愿者服务时长进行统计,经相关志愿服务组织认证后纳入志愿服务记录;经常性志愿服务,由服务对象和志愿服务组织者对服务时长提供证明,经相关志愿服务组织认证后纳入志愿者服务记录。服务时长为志愿者的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在途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100分、300分的,可分别认证为“郑州市一星志愿者”“郑州市二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地或志愿者居所地的村(社区)进行审核、认证并公示,认证结果报村(社区)所属乡镇(街道)备案。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600分的,可认证为“郑州市三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志愿服务组织所在地或志愿者居所地的乡镇(街道)进行认证,认证结果报各开发区、区县(市)文明办、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所辖行政区域成立有志愿服务联合会的,经相应文明办资格审核、认证并公示后,可报该志愿服务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1000分的,可认证为“郑州市四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各开发区、区县(市)文明办或相应志愿服务联合会审核、认证并公示,认证结果报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1500分的,可认证为“郑州市五星志愿者”。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申请,由郑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审核、认证并公示,认证结果报郑州市文明办、郑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一至五星志愿者每年认证一次。认证单位应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对记录时长进行核准,确保认证工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星级志愿者认证后,由认证组织登录“志愿郑州”管理服务平台等提出志愿者身份标识申请,审核通过后统一对星级志愿者进行身份标识。 第三章 积分兑换 第十二条 以各级“绿城使者”志愿服务中心、站点为平台,搭建“雷锋超市”“时间益站”等积分兑换站点,实施积分兑换实物和服务。 倡导积分兑换站点在志愿者年老或需要帮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其兑换等时长的服务;倡导志愿者向确有困难且需要帮助的志愿者赠予志愿服务积分。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实行分级通兑制度。 (一)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可在认证村(社区)站点进行积分兑换; (二)三星志愿者可在认证乡镇(街道)及其所辖各村(社区)站点进行积分通兑; (三)四星志愿者可在认证开发区、区县(市)及其所辖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站点进行积分通兑; (四)五星志愿者可在全市所有站点进行积分通兑。 第十四条 积分兑换实物或服务后,“志愿郑州”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扣除相应积分,纸质记录中的积分手动扣除,保留原志愿服务时长。 第四章 积分激励 第十五条 建立志愿者精神激励制度,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积分与评价列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评先奖优条件或作为重要参考。 (一)郑州市文明委每年组织实施年度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评选,将志愿服务积分作为重要评选条件。 (二)在郑州市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工作中,将被考核单位星级志愿者占注册志愿者比例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新时代好少年”和“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家庭。 (三)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所在单位(组织)。 (四)在“优秀共青团员”“青年五四奖章(奖状)”“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干部”等评选及“青年文明号”创建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所在单位(组织)。 (五)在“三八红旗手(集体)”“最美家庭”等评选及“巾帼文明岗”创建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所在单位(组织)。 第十六条 建立郑州市志愿者奖章授予制度。 (一)志愿者被认证为“郑州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2000分,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奖章评选。 (二)志愿者被认证为“郑州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3000分,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奖章评选。 (三)志愿者被认证为“郑州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长所兑换的积分累计达到5000分,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奖章评选。 郑州市志愿服务金、银、铜质奖章评选、授予工作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由郑州市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奖章由郑州市文明委授予。 第十七条 建立志愿者政府礼遇制度,五星志愿者、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金、银、铜质奖章获得者可受邀出席郑州市重大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为大中小学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实行积分管理。 (一)市属高等教育院校将学生志愿服务积分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服务记录真实完整归入学生档案,作为评先奖优、就业推荐、升学推荐的重要条件。 (二)市属中小学校将学生志愿服务积分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服务记录真实完整归入学生档案,作为校内评先奖优、升学推荐的重要条件。 (三)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将学生志愿服务积分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服务记录真实完整归入学生档案,作为校内评先奖优、就业推荐的重要条件。 (四)享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优待措施。 第十九条 星级志愿者、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金、银、铜质奖章获得者可享受就业创业优待措施。 (一)为星级志愿者开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岗位信息发布服务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的“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星志愿者、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金、银、铜质奖章获得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二)城乡社区在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星级志愿者。 (三)社工机构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招聘社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星级志愿者。 (四)享受相关部门认可并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优待措施。 第二十条 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星级志愿者可享受参与文旅、体育活动等优待措施。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收费场馆、项目等(以业务主管单位公开向社会公示名单为准),为一星至四星志愿者提供门票及附属设施消费五折优惠,为五星志愿者提供门票及附属设施免费服务。 (二)在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育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类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的赠票活动中,优先赠送给星级志愿者及其所在志愿服务组织。 (三)享受相关部门认可并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优待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五星志愿者、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金、银、铜质奖章获得者,评定当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三条 五星志愿者、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金、银、铜质奖章获得者,评定当年可享受郑州地铁优惠通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大对星级志愿者的信贷支持,在办理授信贷款等业务时为星级志愿者提供优待措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星级志愿者、市级及以上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和金、银、铜质奖章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困难职工帮扶和“郑州好人关爱慈善基金”项目的帮扶。 第二十六条 每年为四星及以上星级志愿者于评定当年提供系统性培训一次。 第二十七条 “志愿郑州”管理服务平台等与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将志愿者志愿服务积分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在市民信用分“商鼎分”中按规则加分。 第五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各开发区、区县(市)应将志愿服务管理经费分级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倡导各积分兑换激励措施实施主体依托慈善机构设立志愿服务基金,倡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积分兑换等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由民政部门查实后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郑州市志愿服务联合会依据查处结果撤销虚假积分,并将信息共享至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积分兑换激励措施实施主体,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和管理台账,确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开展。 第三十二条 对志愿者星级认证、积分兑换激励结果存疑的,可向本级认证机构、积分兑换激励措施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认证机构或积分兑换激励措施实施主体反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平台应积极开展积分兑换激励等志愿服务主题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文明办、郑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星级志愿者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河南省新市民文化交流中心 梁永智 |